【離婚協議必寫一句話】大S查封汪小菲財產?離婚協議書5重點 #youtube79

最近大S和汪小菲離婚有關生活費的新聞,變成大家討論的焦點,其中有幾個問題,剛好都是離婚訴訟中很重要的關鍵,非常值得我們參考。 藝人大S控訴前夫汪小菲未履行離婚協議,從3月至今積欠了逾5百萬的生活費用,因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這次從大S和汪小菲的離婚新聞,我們來學習5個離婚的法律重點。 一、選擇調解離婚有什麼好處 在台灣離婚有3種方法,協議離婚、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。 1. 協議離婚 雙方協議、取得共識後,合意離婚。協議離婚就是雙方都有意願離婚,趁雙方沒有太多情緒時,可以好好討論子女財產的事情,也不去討論離婚到底是誰對?誰錯?這種比較有機會「好聚好散」。把離婚的條件寫成書面,找二個證人當場作證,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就完成的協議離婚的程序。因此,快速也是協議離婚的特色。 2. 調解離婚 這是需要雙方向法院聲請調解,在調解委員或法官面前取得離婚共識,法院會製作「離婚調解筆錄」,效力等同法院判決,可以申請強制執行。 調解離婚的好處是,調解委員的立場中立,有時候夫妻雙方沒辦法有共識時,用調解委員這些專業人士,可以讓雙方淡化情緒衝突,也比較容易達成協議。所以一般的協議離婚,如果慎重一點就送法院聲請調解,因為如果對方後來不履行自已的義務,例如像汪小菲不照協議書給生活費,或是不讓你看小孩的時候,還是要再到法院重新提起訴訟,還不如一開始直接到法院聲請調解、做調解筆錄,就直接有判決的效力了。 3.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透過法院訴訟,由法官來判決這段婚姻是否存續。在台灣只要到法院的離婚訴訟,一定會先經過調解程序,如果有調解成功,之後做成調解筆錄就直接結案。但如果是要用裁判離婚必須有法定事由,民法1052條第1項,有10種離婚事由,如惡意遺棄、不堪同居之虐待,你才可以用裁判離婚的方式。這種訴訟就可以打到第三審,可能會拖到2、3年之久,一個離婚訴訟打下來,真的是會讓人身心俱疲。 大S和汪小菲就是選擇調解離婚,因為調解離婚只要一次的裁定下來就解決了。 延伸閱讀:【3種離婚程序】離婚比結婚難? 協議離婚、協調離婚、裁判離婚流程條件 二、調解筆錄的效力與判決相同 這次大S能輕鬆查封汪小菲的財產,是和當初離婚時,簽訂的調解筆錄有關。因為調解筆錄是經過兩造當事人、律師、 調解委員協商所定的,條款通常法官也會審核,不管是生活費、 贍養費、撫養費、 遮羞費,該付的錢只要被寫在筆錄上面, 就必須要照約定來付款。 因為調解筆錄和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,如果違約了,就可以直接拿筆錄去強制執行。 所以像大S和汪小菲的調解筆錄,有答應給付生活費, 裡面載明要給付家用和子女的扶養費用,而且沒有約定生活費終止的時間。不過只要雙方同意在法官面前簽名,這個費用就確定下來不能反悔。 所以在簽離婚協議書時一定要特別的謹慎,思考過裡面的條款。 三、為什麼名人都喜歡選調解離婚 一般名人離婚都是各有考量,可能彼此的財產很多怕曝光,也可能有家暴外遇在法院舉證更麻煩。 而且調解離婚不像判決離婚,因為經過法院的審理,判決大部分會公開在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裡面。所以如果不想自已離婚的隱私很容易被查到,或是有家暴外遇這些不為人知的問題,很多人都選擇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,才不會光要打一個離婚訴訟,要上訴到第三審,還要把全部的身家和婚姻問題,攤開來在大眾前面讓人評論。 所以要離婚的名人或富豪,除非雙方真的談不妥離婚條件,一般是不會選擇判決離婚。 四、協議離婚效力弱,寫這句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1、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如果不想上法院調解離婚或裁判離婚,而是雙方私下協議好條件就好了,這種協議離婚的約定,如果有人反悔,例如不給看小孩,或是拒付費用,只用協議離婚是不能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。而是還要去法院提出告訴,用雙方當初簽的兩願離婚協議書,請求法院判決協議書約定的內容,經過了冗長的訴訟的程序判決後,你才可以拿判決去申請強制執行。 2、協議書公證可解套 這種方法是雙方都已經同意的協議離婚, 最後協議書上面寫著「有關金錢給付之約定如有違反,願意逕受強制執行」的字樣,並且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,這樣也和判決有一樣的效力。如果一方違約了,就可以直接拿公證過的離婚協議書去強制執行。 五、生活費不是贍養費、撫養費 這次大S的離婚新聞,有很多記者是寫「贍養費」,但其實她簽的條件是「生活費」, 因為在我國的民法有規定,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夠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。 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延伸閱讀:【離婚3種金錢請求】贍養費、扶養費、剩餘財產分配有什麼不同?  所以贍養費是要經過「判決離婚」,還要生活限於困難才可以請求。 一般會請求贍養費的人,通常是家庭主婦(夫),因為一輩子都在家裡從事家務工作,可能名下也沒有什麼財產,一旦判決離婚了可能生活會變得很困難,這種情況才可以適用贍養費的規定。 像大S本身就很有財力也很會賺錢, 並不是因為生活陷入困難,所以不符合贍養費的條件。 所以當初大S協商用生活費的方式來給付,內容就包含了子女的扶養費家居生活費用,或是隱藏一些身心補償費。 二個關鍵法律問題 一、離婚給付費用最好寫清楚多少金額 一般有經驗的律師,不會只寫水電費、房貸這些籠統的費用,大部分會直接寫金額○○元。 如果對方是比較有財力,乾脆直接一次請求,或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以免後續要分期拿生活費,萬一對方不付了還要去催討, 來得更簡單沒有爭議。 像之前明星張清芳離婚,也是協議直拿了16億的財產分配,這些都是可以綜合考量的策略。 延伸閱讀:幫大S神布局的超強律師!她還替張清芳拿下16億贍養費… 二、給付費用必寫「條件」或「期限」以免永無止盡付錢 汪小菲和他的律師這次發生的問題,就是沒約定停止付生活費的條件或期限。 一般律師會建離婚所給付的費用都會約定「期限」或是「條件」,避免自己的要付錢的義務永無止盡。 所謂的「條件」就是指,如果再婚了就不再付生活費。 而所謂的「期限」就是指付個3、5、10年。 千萬不要簽了協議書事後又反悔,法庭上把你們的協議記載在筆錄上,既然簽名了就要做到,不要小看司法的力量,因為有判決或筆錄,只要對方想查扣你的財產,法院都會因為這個筆錄同意做強制執行。 所以當你遇到任何有關法院的程序,千萬不要掉以輕心,覺得自已來談判就好了,一定要仔細的選任專業的律師協助你。 立離婚協議書的時候,一定要想到日後再婚或費用不確定的狀況,而且要找對律師,常辦家事案件的律師比較容易會想到這一點。 學習理財法律!善用專業人士,省錢減少糾紛。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我是Rita,分享熟年成長學習、退休理財法律知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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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離婚怎麼查對方有多少財產】另一半惡意脫產怎麼辦?#youtube77

好的另一半是互相扶持渡一生,不好的另一半會在離婚時分走你的另一半財產,還惡意隱藏自已的財產,該怎辦呢? 離婚時夫妻雙方都要重新分配財產,不過就算共同生活很多年,你可能也不一定知道你的配偶有多少財產。何況離婚時雙方感情已經破裂,到底要怎麼才會知道對方的財產呢? 民法修正惡意脫產「追加計算」 在離婚案件中,有些人因為覬覦對方的財產,就在離婚之前,偷偷的把名下財產移轉出去,希望藉此脫產。在日後離婚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,如果自己名下財產比較少,不但將來不用分配財產給對方,還可以跟對方分得一半的財產。後來為了避免這種惡意脫產的行為,影響配偶的權益,我國在2002年6月修法時,民法就新增了「追加計算」的規定。 不過有些家庭的財產是分開管理,想要知道另一半有多少財產並不是很容易。何況離婚夫妻要去查對方有多少資產,更是難上加難。 之前提到離婚有三種方式,協議離婚、調解或和解離婚以及裁判離婚。如果是用協議(兩願)離婚是最好的,2個人能夠坐下來談,把財產分配好把離婚協議書簽好,這當然是最理想的狀況。 但現實比多的人是離婚已經撕破臉了,根本很難要求對方拿出全部財產一起分配,何況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配偶有多少財產,萬一對方是有意隱藏財產,雙方就剩餘財產分配已經無法達成共識,就會進入到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。 剩餘財產分配訴訟,幫你查對方有多少財產 當提剩餘財產分配訴訟,有2個方法來解決查對方財產的問題。 一、法院發函讓雙方去查調資料 夫妻雙方可以拿法院的公文,去向國稅局去下面2種財產 延伸閱讀:打贏了官司,對方名下無財產怎麼辦?教你合法查財產討債 二、法院函詢相關單位調查 這種由法院函查的內容和自已去調閱,國稅局資料的內容都差不多,你可以查到對方的財產和所得有多少。 這個主要是查工作和投保薪資的用途。 有一些類型的保險金(保單價值準備金),也可以算在婚後的個人財產,加入離婚時的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」。 延伸閱讀:【離婚保險金是誰的?】夫妻談離婚,原來保單也納入財產分配?3招必懂保單權利 這裡可以查到國內上市上櫃的股票。 以上是比較經常使用的查財產方法,還有其他的財產查詢方式,如果你已經知道有一些隱匿財產,也可以依實務的狀況去聲法院調查。 法院調查完了雙方的所有財產,就可以按照夫妻的剩餘財產扣除掉負債,再一人分一半的財產了。 離婚前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3有規定惡意脫產,並且要追回的法條。 民法 第1030-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1.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,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,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。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,不在此限。2.前項情形,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,得就其不足額,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。但受領為有償者,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。3.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,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 所以在離婚時起往前算5年內,配偶有這些惡意脫產的行為,都是可以追加進婚後財產的計算的。 例如: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過戶給其他人,或是刻意賤賣房地產拿走現金,或是假裝去借錢減少自已的總資產,都可以追加算入婚後財產。而且價值是以處分時之價值計算,也就是對方把財產贈與給他人時,或是賣房產當時的價格計算。 民法 第1030-4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1.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。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,以起訴時為準。2.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,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。 訴訟討回惡意脫產的請求,時間限制 不過,在發現對方惡意脫產,也不是一直可以去追回。為使這些權利的法律關係早日確定,維護社會的交易安全,所以權利都有時間限制。當事人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如果有一方一直不知道配偶隱匿財產或脫產,法律最長保護期限5年,也就是說,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(例如:離婚時)起算超過5年,當事人就不能再向對方主張了。 所以離婚時真的不清楚對方有多少財產時,真的要盡早去法院訴請離婚財產分配,調查一下雙方有多少財產,免得時效消滅就無法請求了。 學習理財法律!善用專業人士,省錢減少糾紛。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我是Rita,分享熟年成長學習、退休理財法律知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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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離婚3種金錢請求】贍養費、扶養費、剩餘財產分配有什麼不同?【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】#Youtube73

婚姻愛情的逝去,別忘了保障自身和子女的權益 離婚除了感情債,還有財產也要算總帳。 常聽到贍養費、扶養費和夫妻的剩餘財分配,3種的金錢如何算清楚?又各自有什麼規定? 有些人來辦理離婚時,常常搞不清楚贍養費、扶養費,還有剩餘財產分配這3種請求權,到底有什麼差別。 其實這3種是在不同狀況下,可以請求的財產並不會互相衝突。 一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: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 民法第1017條:夫妻的財產分為「婚前財產」與「婚後財產」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 台灣大約9成以上的夫妻,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,離婚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,就會把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。婚前財產不能算進來,婚財財產扣掉全部的負債之後一人可以分一半。婚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,就要把差額分給財產少的一方。 舉例:夫妻白手起,法定財產制計算方法 太太婚前有一棟300萬元的房子,幾年後離婚先生財產剩1000萬元,妻子除了房子之外,財產剩500萬元,二人沒有負債。所以夫妻離婚時,先算出兩人總財產的差額: 1000萬(夫)-500萬(妻)=500萬元的剩餘財產(夫要拿出來均分) 而夫妻二人就剩餘財產來均分,也就是每人分250萬元。所以太太可以向先生要250萬元。 因為只算婚後財產,計算時要排除”婚前”已經有的財產。所以,太太婚前的300萬房子,不能算在夫妻的財產之中。 延伸閱讀:90%夫妻都使用「法定財產制」!如何選擇適合你的夫妻財產制? 二、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: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 這個法條白話解釋就是要符合下面的4個要件,就可以申請贍養費裁判。 1、雙方經裁判離婚 也就是需要法院的判決書才算,其他自已協議、調解離婚的都不算。 2、請求的人生活已經陷入困難 如果身邊還有一些資產或有工作,並不會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,法院要判贍養費的機率也不大。 3、請求的人在離婚這件事上沒有過失 如果離婚的原因是雙方都有過錯,法院也不太可能會判贍養費了。 4、被請求的人要能負擔得起贍養費 如果雙方一樣都生活困難,就算判了另一方還是拿不出錢來,法院也不會判給贍養費。 法律上會有這個規定主要原因,有點類似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延伸,避免其中一人在婚姻中掌握了經濟大權,而另外一人為家庭付出卻沒有經濟權,離婚時很可能因為沒有謀生能力,生活頓時陷入困難。 所以法院判給贍養費的金額,是以符合基本生活所需為原則,通常會以縣市政府公告的「月平均消費支出」為參考依據。因此不會出現很高額的贍養費金額。 不過贍養費也不是可以永遠領一輩子,法院判斷如果生活困難的狀態結束時,就不能再請求贍養費了。 例如,有時候會付到對方再婚了,或是已經找到新工作、有謀生能力為止。 贍養費的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 所以判決離婚後真的過不下去的時候,要在5年的時效內趕快向對方請求贍養費。 三、扶養費 第 1116-2 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 因為父母有保護、扶養子女的義務,必須共同承擔扶養費用。 扶養費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,在成長時所需要的一切生活費用。所以即使離婚,也要負擔扶養費直到子女年成年為止。 法院判給扶養費的金額,會依據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、身分,還會參考縣市政府公告「平均月消費支出」,來決定夫妻雙方必須負擔的金額比例。 如果夫妻雙方對此不滿或有意見,法官也會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後,再決定2人的負擔比例。 結語 婚姻走到盡頭一定有各自已理由,沒有了愛情,更現實的是要面對未來的生活,在離婚的時候,學習理財法工,把離婚贍養費和扶養費的差別皆清楚,充分了解要件和限制後,才能為自己與孩子爭取應有的權益。 學習理財法律!善用專業人士,省錢減少糾紛。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我是Rita,分享熟年成長學習、退休理財法律知識 FB【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】 YouTube【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】 個人部落格【金融人咖啡館 coffeebanker.com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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