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離婚3種金錢請求】贍養費、扶養費、剩餘財產分配有什麼不同?【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】#Youtube73

婚姻愛情的逝去,別忘了保障自身和子女的權益 離婚除了感情債,還有財產也要算總帳。 常聽到贍養費、扶養費和夫妻的剩餘財分配,3種的金錢如何算清楚?又各自有什麼規定? 有些人來辦理離婚時,常常搞不清楚贍養費、扶養費,還有剩餘財產分配這3種請求權,到底有什麼差別。 其實這3種是在不同狀況下,可以請求的財產並不會互相衝突。 一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: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 民法第1017條:夫妻的財產分為「婚前財產」與「婚後財產」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 台灣大約9成以上的夫妻,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,離婚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,就會把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。婚前財產不能算進來,婚財財產扣掉全部的負債之後一人可以分一半。婚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,就要把差額分給財產少的一方。 舉例:夫妻白手起,法定財產制計算方法 太太婚前有一棟300萬元的房子,幾年後離婚先生財產剩1000萬元,妻子除了房子之外,財產剩500萬元,二人沒有負債。所以夫妻離婚時,先算出兩人總財產的差額: 1000萬(夫)-500萬(妻)=500萬元的剩餘財產(夫要拿出來均分) 而夫妻二人就剩餘財產來均分,也就是每人分250萬元。所以太太可以向先生要250萬元。 因為只算婚後財產,計算時要排除”婚前”已經有的財產。所以,太太婚前的300萬房子,不能算在夫妻的財產之中。 延伸閱讀:90%夫妻都使用「法定財產制」!如何選擇適合你的夫妻財產制? 二、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: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 這個法條白話解釋就是要符合下面的4個要件,就可以申請贍養費裁判。 1、雙方經裁判離婚 也就是需要法院的判決書才算,其他自已協議、調解離婚的都不算。 2、請求的人生活已經陷入困難 如果身邊還有一些資產或有工作,並不會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,法院要判贍養費的機率也不大。 3、請求的人在離婚這件事上沒有過失 如果離婚的原因是雙方都有過錯,法院也不太可能會判贍養費了。 4、被請求的人要能負擔得起贍養費 如果雙方一樣都生活困難,就算判了另一方還是拿不出錢來,法院也不會判給贍養費。 法律上會有這個規定主要原因,有點類似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延伸,避免其中一人在婚姻中掌握了經濟大權,而另外一人為家庭付出卻沒有經濟權,離婚時很可能因為沒有謀生能力,生活頓時陷入困難。 所以法院判給贍養費的金額,是以符合基本生活所需為原則,通常會以縣市政府公告的「月平均消費支出」為參考依據。因此不會出現很高額的贍養費金額。 不過贍養費也不是可以永遠領一輩子,法院判斷如果生活困難的狀態結束時,就不能再請求贍養費了。 例如,有時候會付到對方再婚了,或是已經找到新工作、有謀生能力為止。 贍養費的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 所以判決離婚後真的過不下去的時候,要在5年的時效內趕快向對方請求贍養費。 三、扶養費 第 1116-2 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 因為父母有保護、扶養子女的義務,必須共同承擔扶養費用。 扶養費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,在成長時所需要的一切生活費用。所以即使離婚,也要負擔扶養費直到子女年成年為止。 法院判給扶養費的金額,會依據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、身分,還會參考縣市政府公告「平均月消費支出」,來決定夫妻雙方必須負擔的金額比例。 如果夫妻雙方對此不滿或有意見,法官也會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後,再決定2人的負擔比例。 結語 婚姻走到盡頭一定有各自已理由,沒有了愛情,更現實的是要面對未來的生活,在離婚的時候,學習理財法工,把離婚贍養費和扶養費的差別皆清楚,充分了解要件和限制後,才能為自己與孩子爭取應有的權益。 學習理財法律!善用專業人士,省錢減少糾紛。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我是Rita,分享熟年成長學習、退休理財法律知識 FB【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】 YouTube【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】 個人部落格【金融人咖啡館 coffeebanker.com】

Continue Reading